鞍山市纪检监察机关护航鞍山全面振兴新突破四方面四十条措施
时间:2023-05-04  来源:市纪委监委  访问量:次  

鞍山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护航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落实省纪委监委营商环境监督行动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涉企政策要求,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制定如下措施:

一、畅通服务企业发展联系机制。定期开展服务企业走访调研,建立联系企业“直通车”,实行营商环境“监测点”制度,搭建“e码通”助企服务平台,加强与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企业家团体的联系沟通,对接12345等相关信访维权服务平台,对反映损害企业发展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迅速移送、尽快办理、跟踪处置,对企业提出的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相关部门尽快解决,办理情况及时向相关群团组织和企业反馈。
二、大力推动援企惠企政策落实。加强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东北、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一揽子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打折扣、搞变通和“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严肃查办相关职能部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推进作风优化、提高办事效率和政务服务质量,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发展环境。  
三、持续深化营商环境监督行动。聚焦信用、司法、执法、审批、监管、中介、经营和政务服务“八个环境”,重点纠治“躺平”现象、“中梗阻”问题;严肃查处“小鬼难缠”、吃拿卡要、久拖不办、推诿扯皮等问题;扎实推进清理政府拖欠账款问题;聚焦政府不兑现承诺、涉企案件执行难、招投标不公、破坏中介秩序、群众办事难等问题开展专项行动;深入整治自由裁量权滥用、行政执法“一刀切”、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
四、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强清风机关、清风企业建设,细化领导干部与商人交往的行为规范,完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鼓励支持领导干部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重拳整治综合性政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纪律松散、效率低下、消极应付等问题,对刷存在感、人为设置障碍的部门和守着权力不办事、拿着公章难为人的干部严肃问责。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支持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失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责处理。
五、妥善处理涉案企业违规违法问题。坚持用发展的眼光、包容的心态看待企业历史上的不规范行为,注重区分界限、宽严相济,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对违纪违法问题轻微、初犯偶犯、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退赃、有重大立功表现等从宽情节的,依法依规从宽处理或免予处理。对不收敛不收手,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从严查处。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点名道姓曝光涉案企业,不发表有损企业声誉的相关信息。
六、审慎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严格审批并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格区分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一般不对关联法人单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讲清问题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或及时解除留置措施;对可留置可不留置的,不留置。对被依法留置的企业人员,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为其签字、授权等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七、稳慎提出企业人员廉洁意见。在对企业人员提名担任“两代表一委员”或授予其他重要荣誉进行廉洁情况审核时,应当及时出具意见,有关问题没有明确依据的,不作负面评价。不对企业和企业人员申报其他一般性的评先、评优、表彰等方面出具意见。
八、坚持依法公正文明办案。严格规范执纪执法行为,不得口大气粗、盛气凌人,不得带着偏见看待企业,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严禁“吃拿卡要”,严禁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用好12388举报电话等信访举报渠道,对收到的纪检监察干部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以权谋私的问题线索,尽快办理,一经查实,从严从重惩处。
九、严查诬告澄清正名。对经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党员干部、恶意损害企业声誉的不实举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反馈情况、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加强与组织人事、政法、信访等部门协同联动,依纪依法对诬告陷害者进行打击、惩治,着力保护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服务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十、主动接受企业监督。适当增加特邀监察员中企业代表数量,扩大企业代表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规模。依法对企业及有关人员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和留置等措施时,应当主动提供办案人员或有关部门联系方式,听取企业正当诉求,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对兼任群团组织及企业家团体等领导职务的企业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向有关群团组织和企业家团体通报。


鞍山市纪检监察机关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护航鞍山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进一步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敢闯敢干,打造组织为干部担当、机关为基层担当、政府为企业担当的“担当生态链”,根据中央、省委、市委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工作部署要求,制定如下措施。
一、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活力。监督推动各级党委(党组)不折不扣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鞍山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任务安排,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加强对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干事创业状态的监督,推动领导干部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履职尽责、带头担当作为、带头承担责任,以担当带动担当,以作为促进作为。
二、实施精准规范审慎问责。对于党员干部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中存在不足的,只要按照责任清单履职尽责,并吸取教训、主动整改,可以免予问责;存在工作失误情形的,只要在调查前、调查中及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减少影响、积极整改,可以减轻问责;对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事项和相关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坚持权责一致,准确界定属地属事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实事求是调查、严格划定责任、科学精准处置,严禁向基层“甩锅”、问责“凑数”和以问责代替管理。
三、深化运用容错机制。对于党员干部在开展招商引资、推动重大项目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主动提高服务效能、解决各类问题,出现工作失误或错误的;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体制机制创新中,符合决策程序、担当尽责,因政策界限不明、先行先试缺乏经验或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出现工作不规范、未达到预期效果,或无意过失且及时纠正改进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容错。
四、审慎处置检举控告。对内容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检举控告一般不作函询;对内容重复或相近的检举控告不作多次函询,原则上一年内对同一党员干部函询不超过两次;对无实质性内容和恶意检举控告的,经集体研判后可直接予以了结。
五、切实做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为干事者担当负责,综合考量党员干部的一贯表现和担当作为情况,客观稳妥提出审核意见,推动党员干部监督管理信息互通、结果共享,避免影响党员干部正常使用、职级晋升;对拟提拔使用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优先处置,从严管控办理时限,加快办结进度,既严防领导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更体现政治关怀和组织温度。
六、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对涉及党员干部的一般问题线索,违纪违法行为轻微、未谋取个人私利,且未造成实际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初核后可视情节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等方式处理,不作党纪或监察立案处置。
七、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联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坚决查处和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对诬告陷害、恶意中伤、打击报复他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例适时通报曝光。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党员干部,及时向本人及其所在党组织澄清事实,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
八、积极提出干部能上能下监督建议。在日常监督检查、巡察等工作中,全面掌握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情况,对敢担当有作为的党员干部,及时向有关党委及组织部门推荐;对“躺平式”“混日子”的党员干部提出调整建议,推动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
九、加强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回访。在思想、工作、生活上给予受处分党员干部关心关爱,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对于认真改正错误、表现优秀、担当作为、工作突出、受到各方肯定且影响期满的,及时向党委和组织部门通报反馈推荐。


十、严查不担当不作为。通过开展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靶向治理官僚习气、中梗阻、庸懒散浮拖等顽瘴痼疾。压紧压实以案促改主体责任,推动案发单位以案促改、以案促治,针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行业系统专项整治,彻底转变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和精神面貌,全面提高党员干部勇于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鞍山市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运用容错纠错机制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护航鞍山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进一步深化运用容错纠错机制,营造锐意改革、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容错纠错工作相关规定,制定如下措施。

一、树立大胆容错导向。督促推动各级党委(党组)聚焦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具体任务,切实履行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主体责任,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大胆容错纠错,旗帜鲜明地为踏实干事的干部撑腰鼓劲,增添“敢为”的底气,让敢为善为、奋发有为成为鞍山全地区干部的鲜明特质。

二、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结合,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能容尽容。

三、充分适用容错情形。对在落实上级工作安排中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出现一定偏差或者失误的;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未达预期效果的;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工作中,为提高效能、便民利企,出现一定程序瑕疵的等符合予以容错情形的,敢于大胆容错。

四、主动开展容错调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要主动考察是否具备容错情形,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同步启动容错认定程序,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搜集证据、研判分析、提出建议,做到流程可控、过程可溯、认定有据、责任可查。

五、实施精准追责问责。对在落实上级工作安排中存在不足的,只要按照责任清单履职尽责,并吸取教训、主动整改,可以免予问责;存在工作失误情形的,只要在调查前、调查中及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减少影响、积极整改,可以减轻问责;对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严格划定责任、科学精准处置。

六、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充分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用好从轻、减轻等政策纪法规定,为担当者担当,对作为者负责,视情节轻重给予恰当的评价。

七、做实做细跟踪帮助。坚持“治病救人”方针,认真开展跟踪帮助工作,动态掌握被容错干部的思想动态、精神状态和现实表现,尊重和关心犯错干部,坚定干部改正错误的信心,重新振奋干事创业的决心,有力有效提高干部受处理处分后重新使用、进一步使用、提拔任用的工作成效。

八、同抓共管合力推进。各级党委(党组)积极为干部提出容错申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开展容错纠错,加强与各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的沟通联络,共同解决容错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到资源共享、步调协同、力量互补,形成容错工作整体合力,有效提升工作质效。

九、大胆容错积极纠错。同步开展容错纠错,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容错必须纠错,将大胆容错与积极纠错二者结合运用,做深做实以案促改,正确引导干部既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又注意改正错误、少走弯路,避免越做越错、重蹈覆辙。

十、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充分运用好“鞍纪说事”“廉洁鞍山”等宣传平台,加大对容错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大力营造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形成“为官敢为”“为官有为”的干事创业新风尚。

鞍山市纪检监察机关严厉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护航鞍山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激励党员和公职人员敢担当有作为,进一步澄清保护干部,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意见和有关党纪法规,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决反对诬告陷害。督促推动各级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保障党员干部和群众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严防诬告陷害,鼓励支持依纪依法、客观公正反映问题,共同营造鞍山振兴发展新生态。

二、实事求是认定诬告与错告。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对主观上不具有诬陷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或者伪造材料等行为,因理解认识偏差或了解情况不全面等原因导致反映内容失实的,属于错告。对错告造成一定影响的,在实施澄清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事实真相,并对其进行教育。

三、以“零容忍”态度深挖彻查。对信访举报线索查否失实的,综合研判举报信息,按程序同步启动诬告陷害行为审查调查工作。对实名诬告陷害人集合优势力量快速出击,坚决一查到底,对匿名诬告陷害人严格按照程序采取相关专业技术调查措施迅速穿透锁定,一以贯之保持严惩高压态势。

四、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组织专门力量,坚决查处和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建立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和办理结果反馈机制,通过互相通报信息、互相移送线索、互相反馈处理情况,形成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标本兼治的工作合力。

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从严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对非党非监察对象人员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手段恶劣、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恶劣情形的,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力纠正不当得利。对检举控告人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按程序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打通案件处理“最后一公里”,形成强力震慑,最大限度维护公平正义。

七、积极稳妥开展澄清正名。经调查核实,认定党员干部受到诬告陷害且符合澄清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采取书面澄清、会议澄清等方式开展澄清正名。同时,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开展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八、对诬告陷害者实施全面惩戒。对查证属实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法律责任的同时,及时向其有关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并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加大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通报曝光力度,对查证属实的诬告陷害行为及责任追究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在媒体公开曝光,树立匡扶正气、激励担当的鲜明导向。

十、严肃开展追责问责。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落实不力,或者对相关案件压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在组织调查核实前或者调查期间通风报信,阻挠、干扰相关问题调查处理的;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借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