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护航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落实省纪委监委营商环境监督行动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涉企政策要求,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制定如下措施:
鞍山市纪检监察机关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十条措施
十、严查不担当不作为。通过开展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靶向治理官僚习气、中梗阻、庸懒散浮拖等顽瘴痼疾。压紧压实以案促改主体责任,推动案发单位以案促改、以案促治,针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行业系统专项整治,彻底转变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和精神面貌,全面提高党员干部勇于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鞍山市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运用容错纠错机制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护航鞍山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进一步深化运用容错纠错机制,营造锐意改革、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容错纠错工作相关规定,制定如下措施。
一、树立大胆容错导向。督促推动各级党委(党组)聚焦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具体任务,切实履行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主体责任,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大胆容错纠错,旗帜鲜明地为踏实干事的干部撑腰鼓劲,增添“敢为”的底气,让敢为善为、奋发有为成为鞍山全地区干部的鲜明特质。
二、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结合,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能容尽容。
三、充分适用容错情形。对在落实上级工作安排中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出现一定偏差或者失误的;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未达预期效果的;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工作中,为提高效能、便民利企,出现一定程序瑕疵的等符合予以容错情形的,敢于大胆容错。
四、主动开展容错调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要主动考察是否具备容错情形,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同步启动容错认定程序,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搜集证据、研判分析、提出建议,做到流程可控、过程可溯、认定有据、责任可查。
五、实施精准追责问责。对在落实上级工作安排中存在不足的,只要按照责任清单履职尽责,并吸取教训、主动整改,可以免予问责;存在工作失误情形的,只要在调查前、调查中及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减少影响、积极整改,可以减轻问责;对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严格划定责任、科学精准处置。
六、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充分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用好从轻、减轻等政策纪法规定,为担当者担当,对作为者负责,视情节轻重给予恰当的评价。
七、做实做细跟踪帮助。坚持“治病救人”方针,认真开展跟踪帮助工作,动态掌握被容错干部的思想动态、精神状态和现实表现,尊重和关心犯错干部,坚定干部改正错误的信心,重新振奋干事创业的决心,有力有效提高干部受处理处分后重新使用、进一步使用、提拔任用的工作成效。
八、同抓共管合力推进。各级党委(党组)积极为干部提出容错申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开展容错纠错,加强与各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的沟通联络,共同解决容错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到资源共享、步调协同、力量互补,形成容错工作整体合力,有效提升工作质效。
九、大胆容错积极纠错。同步开展容错纠错,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容错必须纠错,将大胆容错与积极纠错二者结合运用,做深做实以案促改,正确引导干部既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又注意改正错误、少走弯路,避免越做越错、重蹈覆辙。
十、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充分运用好“鞍纪说事”“廉洁鞍山”等宣传平台,加大对容错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大力营造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形成“为官敢为”“为官有为”的干事创业新风尚。
鞍山市纪检监察机关严厉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护航鞍山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激励党员和公职人员敢担当有作为,进一步澄清保护干部,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意见和有关党纪法规,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决反对诬告陷害。督促推动各级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保障党员干部和群众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严防诬告陷害,鼓励支持依纪依法、客观公正反映问题,共同营造鞍山振兴发展新生态。
二、实事求是认定诬告与错告。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对主观上不具有诬陷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或者伪造材料等行为,因理解认识偏差或了解情况不全面等原因导致反映内容失实的,属于错告。对错告造成一定影响的,在实施澄清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事实真相,并对其进行教育。
三、以“零容忍”态度深挖彻查。对信访举报线索查否失实的,综合研判举报信息,按程序同步启动诬告陷害行为审查调查工作。对实名诬告陷害人集合优势力量快速出击,坚决一查到底,对匿名诬告陷害人严格按照程序采取相关专业技术调查措施迅速穿透锁定,一以贯之保持严惩高压态势。
四、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组织专门力量,坚决查处和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建立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和办理结果反馈机制,通过互相通报信息、互相移送线索、互相反馈处理情况,形成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标本兼治的工作合力。
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从严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对非党非监察对象人员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手段恶劣、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恶劣情形的,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力纠正不当得利。对检举控告人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按程序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打通案件处理“最后一公里”,形成强力震慑,最大限度维护公平正义。
七、积极稳妥开展澄清正名。经调查核实,认定党员干部受到诬告陷害且符合澄清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采取书面澄清、会议澄清等方式开展澄清正名。同时,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开展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八、对诬告陷害者实施全面惩戒。对查证属实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法律责任的同时,及时向其有关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并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加大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通报曝光力度,对查证属实的诬告陷害行为及责任追究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在媒体公开曝光,树立匡扶正气、激励担当的鲜明导向。
十、严肃开展追责问责。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落实不力,或者对相关案件压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在组织调查核实前或者调查期间通风报信,阻挠、干扰相关问题调查处理的;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借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