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的通报
时间:2021-05-24  来源:海城市纪委监委  访问量:次  

1、 李富志,原市公共行政和公共资源交易事务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曾任海城市交通运输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城市交建集团)负责人、海城市交建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在市交建集团公司、市公共行政和公共资源交易事务服务中心任职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高档酒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等活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收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谋取单位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经海城市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报市委批准,给予李富志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现任职务。

2、 林宝森,原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下属人员的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受贿犯罪。经海城市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林宝森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马庭军,原市教育局党务办主任、兼任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在担任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党务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配餐企业给予的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配餐企业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经海城市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马庭军同志撤销教育局党组成员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4、王守伟,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曾任市交通运输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建通道桥建筑有限公司副经理。在担任市交建集团副总经理期间,接受单位用公款违规发放的节礼;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等活动;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受单位领导指使,弄虚作假,套取公款,为领导核销贿赂款,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经海城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守伟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