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曹洪科取消退休费待遇的决定
时间:2021-05-11  来源:千山区纪委监委  访问量:次  

曹洪科,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1978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7月至2004年5月,任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副经理;2004年5月至2016年5月,任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经理;2016年5月退休。

经调查,曹洪科存在以下职务违法问题。

    1.曹洪科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动迁补偿款人民币826,000元(以下币种未标注均为人民币)。

2008年,曹洪科利用担任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政府补偿给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的826,000元动迁补偿非法占为己有,其中201,592.52元以借款方式支付给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135,000元用于购买格瑞斯商务车供其本人及单位使用,该车注册所有人为曹洪科,车牌号辽C49M99。余下补偿款被其用于给配偶治病、房屋装修等个人及家庭日常花销。

2.曹洪科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动迁补偿还建网点715.42平方米

2008年,在鞍山市政府对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土地动迁过程中,曹洪科利用职务便利,代表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与动迁部门签订《鞍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协议中明确异地还建网点706.38平方米是补偿给千山区物资回公司。2011年7月,曹洪科在未经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代表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与政府办理了动迁还建网点的相关交接手续,其配偶李文胜在办理交接手续时缴纳了超出还建面积9.04平方米的19,888元代建费,交接手续办理后,曹洪科非法占用715.42平方米还建网点用于对外租赁及居住至今。  

综上所述,曹洪科在担任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动迁补偿款和动迁还建网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给予曹洪科开除处分,鉴于其已退休,经2021511日区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取消其退休费待遇,由千山区人社局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本决定自2021511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委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