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曹洪科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时间:2021-05-11  来源:千山区纪委监委  访问量:次  


曹洪科,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198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7月至2004年5月,任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副经理;2004年5月至2016年5月,任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经理;2016年5月退休。

审查调查曹洪科存在以下违纪违法问题。

一、违反廉洁纪律

1、2002年,曹洪科利用担任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未经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以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的名义向千山区经济发展计划局提出建设公司办公楼申请,并依据千山区经济发展计划局批文办理相关建房手续,2003年房屋建成后,曹洪科将二层楼房部分用于个人经营饭店及家庭居住使用。

2、2006年,曹洪科利用担任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未经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占用产权为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的发放于1995年8月建筑面积为186.9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以翻建名义再次占用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土地建设200余平方米的平房用于个人经商及使用。

 3、2011年7月,曹洪科利用担任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未经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政府给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补偿的715.42平方米还建网点。2015年,将还建网点(前峪小区4号网点,建筑面积704.15㎡,房籍号1-77-8-4)一楼的大部分租赁给铁东区海尔星级服务中心老板康学丽,康学丽自费为租赁的网点进行了装修,于2017开始以每年25,000元金额缴纳租金,至今共缴纳125,000元。2020年底将还建网点(前峪小区1#楼东侧1号网点,建筑面积11.27㎡,房籍号1-77-8-1)租赁给鞍山市交通运输集团用于公交司机临时休息使用,租期三个月,租金900元。以上全部租金用于其配偶治病及家庭日常开销。

二、涉嫌贪污犯罪问题

    1、曹洪科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动迁补偿款人民币826,000元(以下币种未标注均为人民币)。

经查,2008年,曹洪科利用担任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政府补偿给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的826,000元动迁补偿非法占为己有,其中201,592.52元以借款方式支付给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135,000元用于购买格瑞斯商务车供其本人及单位使用,该车注册所有人为曹洪科,车牌号辽C49M99。余下补偿款被其用于给配偶治病、房屋装修等个人及家庭日常花销。

2、曹洪科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动迁补偿还建网点715.42平方米

经查,2008年,在鞍山市政府对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土地动迁过程中,曹洪科利用职务便利,代表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与动迁部门签订《鞍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协议中明确异地还建网点706.38平方米是补偿给千山区物资回公司。2011年7月,曹洪科在未经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代表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与政府办理了动迁还建网点的相关交接手续,其配偶李文胜在办理交接手续时缴纳了超出还建面积9.04平方米的19,888元代建费,交接手续办理后,曹洪科非法占用715.42平方米还建网点用于对外租赁及居住至今。  

曹洪科在担任千山区物资回收公司副经理、经理期间,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并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动迁补偿款和动迁还建网点及其租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经2021511日区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曹洪科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21511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区纪委、区委或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