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起违规处置国有商业网点典型案件的通报
时间:2021-05-26  来源:市纪委监委  访问量:次  

今年以来,市纪委监委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保障推动我市国有闲置资产盘活工作,部署开展了对我市城区国有闲置商业网点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有闲置商业网点被非法占用等突出问题背后的腐败及作风问题,积极推动我市国有资产合法使用、保值增值。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加强责任意识,现将查处的四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市房屋储备中心工作人员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收益损失问题。2009年11月20日,李某与市房屋储备中心签订商业网点认购协议书并缴纳总房款,约定该房产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算为准,多退少补,后经测绘部门核定房产实际面积比协议书多20平方米,但原市房屋储备中心外聘工作人员仍以认购协议书标注面积录入。2010年10月22日,产权人李某持相关手续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该房产进行登记,该中心审核人李松、张思未发现该房产测绘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面积不一致问题。市房屋储备中心销售人员工作失职,导致测绘面积中多出的20平方米房屋价款共计14万元收益损失,原市房屋储备中心主任谷峰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0年5月,市住房保障中心党委对谷峰进行诫勉谈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李松进行批评教育,对张思进行提醒谈话。

2.立山区原房产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导致国有商业网点租金流失问题。2014年5月,立山区房产管理中心时任主任辛文华将区内一国有商业网点租赁给某公司,租期5年,每年一次性缴纳租金48000元。2014年、2015年房租由王琳收取并上账,且租赁合同由其保管。2016年6月,区房产管理中心机构改革,相关职能及人员进行调整。王琳未将其负责收取该租赁费的未尽事宜向辛文华提醒汇报,也未向新部门领导汇报及交接其保管的相关租赁材料,导致该国有商业网点剩余三年租赁费14.4万元没有按时收缴。2020年7月,立山区纪委监委给予王琳行政警告处分,对辛文华进行诫勉谈话,所欠租金14.4万元全部收缴。

3.立山区曙光街道办事处一处商业网点长期被个人无偿占用经营问题。2010年7月,市房产开发办公室将位于立山区生产街南的一处商业网点交由曙光街道办事处使用。该街道党工委时任书记杨福林作为主要领导直至调离岗位,没有具体过问、核实该处网点实际使用情况,离任时也没有将该处网点的情况向下任领导进行交接,致使该商业网点从2011年至2019年一直被社会人员私自占用经营,造成国有商业网点租金损失。2020年9月,立山区纪委给予杨福林行政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相应处理。

4.经开区房屋征收局时任局长张瑞仁擅用职权私自出借国有商业网点问题。2018年11月,张瑞仁私自将2个经开区回迁房底层商业网点出借给其朋友,使用期间一直未收取租金。2020年7月,经开区纪工委给予张瑞仁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经开区党工委对其予以免职,并追缴房屋租金28,748元。

上述4起典型案例,有的是工作失职导致国有资产收益流失,有的是怠于履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职责,有的是违规出借国有闲置商业网点,这说明一些单位和党员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对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置若罔闻,也反映出国有资产决策程序不规范、权力监督约束失控等问题。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要深刻反思、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盘活国有资产不仅是新形势下强化国有资产监管主体责任的需要,也是增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把盘活闲置资产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贯彻我市“两翼一体化”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把“沉睡资源”转化为资本资金和发展优势,规范资产处置程序,实现增收节支、物尽其用,确保国有资产盘活处置达到预期目的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严肃查处国有资产违规处置问题背后的贪污挪用、截留贪占、关联交易等腐败问题,工作失职失责造成国有资产管理混乱、收益流失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督促各级党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好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斩断国有资产违规处置之“根”,全面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城市活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