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纪委监委关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20-12-27  来源:海城市纪委监委  访问量:次  

为切实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强化对海城市纪委监委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订如下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1.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及省委 、鞍山市委、海城市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置;党建工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和使用意见,全体机关干部职级晋升的考核、选拔、推荐。

3.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各类固定资产处置等。

4.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等。

二、主要程序

凡属于“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由领导班子以常委会形式集体研究决定。决策过程要求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确保各项决策科学、民主、公平、公正。

(一)提议酝酿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开展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先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和沟通,但不能做出决定或以个人意见影响集体决策。

3.按程序提议。提请市纪委常委会议题,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市纪委主要领导确定。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相关室、部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报送领导班子成员,确保领导班子成员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阅读,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

3.逐项做出决策。会议决策时,由市纪委主要领导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规范会议记录。班子成员发表的意见和会议议题讨论情况应记录完整,形成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名称、会议内容、决策议题、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人。

5.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三)决策执行

1. “三重一大”事项经市纪委常委会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市委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召开市纪委常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市纪委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市纪委常委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市纪委常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三、监督检查

1.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市纪委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

3.接受市委、上级纪委对市纪委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