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鞍山市立山区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0-12-27  来源:立山区纪委监委  访问量:次  

 

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加强和规范区纪委常委会工作,制定本规则。

一、职能职责

1.区纪委是我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区纪委常委会在区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在市纪委和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区纪委常委会负责召集并主持区纪委全体会议,组织落实市纪委、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区纪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对区纪委全体会议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全体会议的监督。

2.区监委是我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不单独设立议事决策机制,重大事项由纪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区监委负责全区监察工作,向市纪委、区委请示报告工作,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监委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其主要职能是: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尊严。依法履行监督、调査、处置等职责。

3.区纪委、区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二、组织原则

4.区纪委常委会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市纪委监委和区委领导下,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5.区纪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凡属应当由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和改变。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内部或向上一级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6.区纪委常委会坚持严谨规范、务实高效,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7.区纪委常委和区监委委员代表区纪委监委发表涉及重大和敏感问题的讲话、文章,接受采访,事先须经区纪委常委会审定或者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批准。个人未经授权和批准不能代表区纪委监委发布指示、发表文章。区纪委常委和区监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区纪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精神。

三、会议制度

8.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由区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

9.会议的议题,由区纪委常委和区监委委员提出,区纪委书记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10.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主要有:

(1)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省监委,市委、市纪委、市监委以及区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2)区纪委向区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区纪委常委会向区纪委全体会议的报告。

(3)区纪委、区监委向市纪委、市监委以及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对区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请示的重要事项的批复;区纪委、区监委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区纪委、区监委代区委起草的重要文件稿;区纪委、区监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开展的重要工作方案。

(4)案件处理处置、复查复议等事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5)须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的干部人事、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6)区纪委、区监委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工程项目建设等问题。

(7)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提请区纪委常委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11.区纪委常委会会议按以下原则组织:

(1)区纪委常委出席会议,非区纪委常委的区监委委员固定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除干部人事和案件审查调查、案件审理以及其他重要涉密事项议题以外的会议议题;研究其他议题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2)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案件审理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3)召开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对会议讨论事项需要发表意见的,可书面呈报会议主持人。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向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通报会议情况。

12.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通知、会议纪要等工作,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会议材料由书记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批印。一般按汇报稿、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两部分准备,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可作为汇报稿的附件;不需要附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时,可只准备汇报稿,汇报稿应重点突出、简明扼要,规范准确。各提报部门负责对会议材料进行严格审校,经分管委领导审核把关后报送办公室。涉及国家秘密和纪检监察工作秘密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提前书面通知参会人员。遇有紧急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的,可通过电话通知。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对于特殊保密管理需要等不宜提前送达的文件材料,会上发放、会后收回。组成人员在会前应认真阅读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并准备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如对会议讨论材料有意见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3)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会议决定事项编发《中共立山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专人负责起草,办公室主任审核(如涉及案件审理事宜,还需由案件审理室主任审核)后,再报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核,由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发至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也可根据会议内容增发至相关部门或人员。

(4)会议讨论通过的需要印发的文件,由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审核签发。

(5)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

13.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区纪委书记专题会议。

(1)区纪委书记专题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副书记提出建议,由书记决定。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参加,相关列席人员由书记确定。

(2)区纪委书记专题会议主要讨论以下事项:

一是酝酿案件处理处置、复查复议等事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调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酝酿需要提交区委审议的干部人事事项以及需要区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三是统筹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重要活动;

四是听取其他专项工作汇报。

(3)区纪委书记专题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代替区纪委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四、决策实施

14.区纪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决策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案件处理处置、干部人事事项等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召开区纪委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

(2)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3)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到组成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15.会议作出的决策部署,由组成人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可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任务分解,明确牵头部门单位、责任分工和落实时限。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逐项落到实处。

16.会议有关决策事项需以区监委名义对外协调,则单独行文,使用区监委文号。

五、自身建设

17.区纪委常委会要坚持不懈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严格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全面系统学、及时跟进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党章党纪党规、宪法法律法规,带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切实做到讲政治、重大局、护核心、真看齐。

18.区纪委常委会要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制度。

19.区纪委常委会要坚决纠正自身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自觉改文风、改会风、改作风,坚决抵制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杜绝防止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规定,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自觉净化朋友圈、社交圈。

20.区纪委常委会要准确把握形势任务,不断涵养斗争精神、增强斗争勇气、提高斗争艺术,以许党许国的勇气担当,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斗争到底。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严格内部管理,构建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正确对待监督、自觉接受监督,树立严格自律的标杆,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担当、谦虚谨慎、“三严三实”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本规则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14日区纪委监委印发的《立山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会工作规则(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