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日常执行公务行为,切实解决执纪工作中存在的执纪难、不规范等问题,有效规避执法纠纷,规范执纪程序,进一步提高执纪执法公信力,树立纪检监察机关良好形象,特制定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证的发放、收回、变更等管理工作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公务员编制人员和县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事业编制人员,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统一发放工作证。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佩带工作证上岗,表明身份,亮证服务。
第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证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工作证要妥善保管,若遗失或损坏,及时向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提出补发申请。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执行公务时必须随身携带工作证,开展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执纪执法工作中,及其他需要表明身份时,要主动出示工作证。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持证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和权限开展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
2、清正廉洁,不谋私利;文明执纪执法,礼貌待人;着装整洁,形象庄重;不准利用纪委监委人员身份耍特权、摆威风;未经授权,不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和发布未公开的信息,发表、传播有政治问题的言论。
3、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能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办理私事,谋取私利,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不准违规从事盈利活动,向监察对象、涉案人员借用钱款、车辆、房屋和其他贵重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消费活动。
第七条 加强对工作证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证不得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不能借出示工作证之机故意亮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严格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对滥用证件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不适合在纪检监察岗位的,坚决调离;构成违纪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调离纪委监委工作岗位后,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必须同时将工作证交回县纪委监委组织部。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岫岩满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岫岩满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