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纪委监委机关督查工作办法(试行)
时间:2020-12-26  来源:市纪委监委  访问量:次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质效,推动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纪委监委和市委、市纪委监委工作安排贯彻落实到位,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遵循问题导向与效果导向相统一,坚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在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办公室具体承担督查职责,重点加强对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机构、综合保障中心履职尽责以及县(市)区纪委监委工作情况的督查督办。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督查包括:

(一)上级决策部署类。是指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以及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安排的专项工作、集中整治、巡视整改等,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报结果的事项。

(二)领导批示交办类。是指省纪委监委领导同志以及市委主要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抓好落实的;市纪委主要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委机关部门或督促联系地区、部门、单位重点抓好落实的事项。

(三)会议安排部署类。是指省纪委全会或其它会议,市委全会或市委常委会,议定的重要事项,应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落实或推动落实的;市纪委全会或市纪委常委会、市纪委书记专题会议定的重要事项,应由委机关部门落实或推动落实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二、办理流程

第五条  对督查件的转办交办、跟踪了解、结果上报等程序,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  立项登记。办公室需对督查事项按照上级决策部署类、领导批示交办类、会议安排部署类等进行细化分类,并根据工作要求划分为常规事项和重点事项分别进行立项登记。

第七条  分解承办。对督办事项,承办(或牵头)部门应认真研判,明确责任人员,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全力抓好落实;无明确办理时限的,原则上1个月内办结。对重大复杂的督办事项,承办(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向市纪委监委秘书长或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延长办结时间。

第八条  常规督办。对于长期性安排部署或需持续推进工作,办公室要从督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出发,对常态工作实行月督查制度,每月月初形成常规事项进展情况报委领导。

第九条  重点督办。将领导有批示要求的重要工作,需在时限内上报结果的单项工作,能够体现鞍山市纪检监察工作特点可出经验、可推广复制的工作,影响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短板弱项问题等列为重点事项进行督办。经委领导同志批准,重点事项以《督查通知单》形式转交承办(或牵头)部门,办公室应当强化跟踪督促,随时掌握进展情况。

第十条  报告审核。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对承办(或牵头)部门的办结情况报告进行审核,对账销号并及时整理汇总相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委领导报告。

 

三、工作提醒

十一条  对督查发现的以下情形,办公室应提请委领导进行工作提醒:

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保质完成的;省纪委监委有排名、有考核、有比较的单项工作落后的;思路陈旧、招法单一,致使不能按要求完成或进展缓慢的;省纪委监委相关部门要求报送或以市纪委监委名义进行呈报的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其他需要提醒的事项。

第十二条  工作提醒主要采取书面提醒、通报提醒、约谈提醒方式。

书面提醒主要指能够即知即改的问题,以书面形式督促改进,书面提醒材料由办公室负责形成。其中,涉及问题线索处置的,由案件监督管理或干部监督发起提出,由办公室依据案件监督管理或干部监督意见形成书面提醒材料。书面提醒材料经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签发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通报提醒主要指工作滞后、成绩落后、排名靠后的,以公开通报形式进行警醒,通报提醒材料由办公室负责形成。其中,涉及问题线索处置的,由案件监督管理或干部监督负责形成通报提醒材料初稿,由办公室负责审定并形成通报提醒材料。通报提醒材料经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签发后,以办公室名义制发。

约谈提醒主要指书面提醒、通报提醒后仍然没有明显改观的,以约谈提醒式进行惩戒、督促立行立改。约谈提醒由办公室提请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实施。

对于落实督查事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的,由干部监督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四、责任落实

十三条  承办部门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落实督查任务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工作调度,督促工作推动,提高工作质效,确保问题销号。对于多个部门共同落实的督办事项,牵头部门要严格履行抓总职责,在统筹协调、跟踪督办、汇总反馈等方面切实扛起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委机关各部门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督查联络工作,加强与办公室或牵头部门的联系,及时反馈承办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督查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新鲜经验和做法,特别要对有特色的典型经验进行梳理归纳,形成经验材料及时推广。

十五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注意保管相关资料,严防失泄密问题发生。督办件办理全程留痕,不得误报、漏报、瞒报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督查工作情况通报市纪委监委组织部、机关党办,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评先晋优、使用提拔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