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海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计量站原站长。在担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计量站站长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经海城市纪委常委会2020年3月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强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温延宇,海城市感王执法大队队员。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温延宇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放行无调运单的运输矿产品的车辆出境,并收受他人财物。经海城市纪委常委会2020年3月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温延宇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刘冰,海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计量站原站长。在担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计量站站长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他人合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放行运输矿产品的车辆出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为谋取个人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经海城市纪委常委会2020年4月会议讨论,决定给予刘冰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